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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赛车2023-01-31 16:05

中新社70年 | 从47个开始,走向新闻方阵最前排******

  2022年是中国新闻社成立70周年。1952年,新中国刚诞生3年,百废待兴,共和国缔造者们在此时创建了中国新闻社。

  70年无一日中断发稿

  筹备成立中国新闻社,从提出动议到正式成立,历时将近一年。

  1951年10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承志最初提出动议;

  1952年5月,中央有关部门开会研究这一议题并做出决定;

  9月14日,员工队伍初步组建完成;

  10月1日,开始对外播发新闻,至今70年无一日中断发稿。

  创建中国新闻社是为了开展海外华侨服务,具体地说,是为了向华侨报刊提供新闻服务。当时海外华侨约1200万,散居在五大洲,其中绝大多数旅居东南亚的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缅甸等国家和地区,其次是北美和欧洲。

  从1815年《察世俗每月统记传》在马六甲诞生开始,华文报刊生生灭灭。到20世纪末,大约出现过数千种规模不等的华文报刊。

  1949年出版的海外华文报纸有97家,其中印度尼西亚28家,缅甸6家,印度2家,泰国7家,越南10家,菲律宾4家,美国12家(日报9家、周报3家),加拿大4家,夏威夷2家,古巴3家,英国2家,非洲2家。

  由于旧中国的贫穷落后,广大侨民寄人篱下,自叹是“海外孤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海外孤儿有了娘”。

  从47个开始

  廖承志最初提出设立中国新闻社的动议,并负责中国新闻社的具体筹备工作。作为革命家的廖承志,多才多艺,是党内优秀的宣传家,有丰富的新闻工作实践经验,是延安时期新华社创始人之一,十分熟悉通讯社的组织架构和运作。

  1952年9月14日,是中国新闻社历史上值得纪念的一天,也可以认为是中国新闻社诞生的纪念日。这一天,44岁的廖承志风华正茂,他来到北新桥三条一号“海棠院”,出席建立中国新闻社的筹备会议并发表讲话。

▲华侨大学秋中湖畔的廖承志塑像 中新社记者 傅丹丹 摄▲华侨大学秋中湖畔的廖承志塑像 中新社记者 傅丹丹 摄

  这次会议被认为是中国新闻社的成立大会,参加会议的共有47人,因此廖承志这篇讲话被命名为《从47个开始》。他说:“现在,你们有47个人,这在开头已经不算太少了。新华社起家的时候,才5个人嘛!”

  怎样办好中国新闻社?廖承志在讲话中发出“打破关门主义,反对教条主义”的号召。他特别强调,报道要“群众化一些”,调子要低一些。

  最初播发口语记录新闻

  中国新闻社是通讯社,服务对象是海外报纸。当时的发稿手段是通过电台广播记录新闻方式向用户提供新闻稿,报纸编辑记录下来选用。1952年9月22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帮助下,中国新闻社使用“中国新闻广播电台”呼号,以普通话记录新闻形式向国外试播记录新闻稿。

  1952年9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国新闻社理事会成员33人名单和电台播音时间、频率的消息。

  当年10月1日,“中国新闻广播电台”正式播音。这天播发的新闻共有10多篇,约10000字。中国新闻社成立后的第一篇广播新闻稿是:《首都纪念国庆节举行隆重阅兵式》。

  当时每天发稿一半用记录新闻播出,一半用文字印发。开始,记录新闻和文字稿单独印制发行,后来合印为《中国新闻》新闻稿发行。记录新闻是时效性强的报道,文字稿属于通讯和特约稿件。

  “中国新闻广播电台”播发口语记录新闻,向香港、雅加达、吉隆坡、加尔各答、仰光、西贡、檀香山和墨尔本八个定点地区广播。三天后,即10月4日起,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和香港华文报刊陆续刊登中国新闻社播发的新闻。

  调集众多海外华侨报人

  1952年12月,中国新闻社正式组成领导班子,确定中新社组织领导人和组织机构:理事会和社务合一制,社长为理事会召集人。首任社长是金仲华。

  中国新闻社成立不久,相继调来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老同志、老新闻工作者;调来一批海外华侨报人,有的做过海外华文报刊的主笔、总主笔,有的做过海外华文报刊的社论撰稿人。一家传媒机构调集如此众多的海外华侨报人,这在新中国传媒发展史上是相当独特的历史现象。

  他们熟悉海外华侨的心态,具有丰富的华文报刊工作经验,坚持贯彻“爱国主义”报道方针,在实践中形成中新社独特的报道风格,为“中新风格”的形成做出了历史贡献,值得一代又一代中新社人珍惜与传扬。

▲2019年10月12日上午9时,中国新闻社主办的第十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开幕。中新社记者 毛建军 摄▲2019年10月12日上午9时,中国新闻社主办的第十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开幕。中新社记者 毛建军 摄

  70年来,中国新闻社和伟大的祖国一起进步成长,期间经过几次再创业,已经成为在海外华人社会、在国际上有着重要影响力的新闻文化机构。

  70年来,中新社人始终不忘中央建立中新社的初衷,不忘廖承志对中新社的定位要求,创造出在新闻界独树一帜的“中新风格”,走向了新闻方阵的最前排,并伴随时代进步不断丰富和发展其内涵,在漫长岁月的不同时期,中国新闻社一直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中新社人大组记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进行报道 中新社记者 魏晞 摄▲中新社人大组记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进行报道 中新社记者 魏晞 摄

  作者:郭招金(中新社原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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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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